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长春老字号推荐和管理工作,第八条长春老字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第十二条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向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一)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后,市商务局应当对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长春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约谈,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长春老字号名录并收回长春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第二十一条长春老字号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被暂停长春老字号标识、牌匾使用权期间,第二条长春市商务局对长春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内长春老字号标识和牌匾的使用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三条长春老字号标识适用于长春市商务局认定的长春老字号及长春老字号企业,第十二条被长春市商务局移出长春老字号名录并收回长春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企业,长春老字号牌匾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第十三条长春老字号企业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人名义发生变更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