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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司法局关于《临沂市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 | 2023-08-30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城市停车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作为第二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每年将新增的停车设施信息与城市管理部门共享,”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一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道路停车泊位除外)、用地管理以及停车建筑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工作,”将第八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作为为第二款,”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十二、将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级政府”,十九、将第十条修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大数据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城市智慧停车信息服务平台,”二十六、将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施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活动,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建设智慧停车诱导系统和城市停车信息网,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年度计划,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设施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经营者,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第四十一条道路停车泊位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前提下统一设置或者撤除,第四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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