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具体规定确定:(一)城市道路(含高架道路)、桥梁、隧道、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公共区域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设置人或者管理人期限拆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清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照《湖北省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北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