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强化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部署,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第二十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第二十七条县级储备粮动用后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及时安排同品种、同数量的粮食补库,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核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信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县级储备粮收购、储存、轮换、销售、动用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