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三条规范现金管理制度,村集体组织发生的各类支出费用在0.5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村(组)集体组织报镇(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三条规范资产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协商或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的评估结果制定相关方案,第十七条规范资产经营合同管理制度,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要履行合同管理制,5万元以下(不含)的资产处置,经村两委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后,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二十条规范资源登记制度,第二十二条规范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10万元以下(不含)的复审结果须镇(处)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第八章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健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第二十九条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制度,各镇(处)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