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农函〔2023〕283号〔B〕类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茂名市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第20230019号信函答复的函戴**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缺陷+建后管护保险制度助力提升粮食产能的建议》(第20230019号)建议收悉,二、项目管护责任落实情况我市根据《农田建设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压实高标准农田受益主体管护责任,原国土、农业实施的项目没有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设施管护,提取项目建设资金1%的管护资金用于建后管护,其中就包括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金融保险创新试点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695号)要求,我市在高州市谢鸡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金融保险创新试点工作,为将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依据,三、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加强高标项目建后管护工作督导,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主体、资金和责任,统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费、管护经费、项目管理费,(二)完善建后管护工作的新机制,感谢您对我市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