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政府单独出资或者与各级政府、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直接出资设立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第四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基本原则,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代表省政府行使政府出资人职责,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应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第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或委托出资代表进行出资,并将引导基金出资方案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组织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委员会),固定委员由省级财政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第三章基金投资运营及管理第十七条引导基金直投的项目及投资方案经引导基金投决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投资领域、存续期限、出资方案、风险防范、绩效评价、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内容,第二十三条省级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以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征集为主,(五)其他不符合子基金协议约定或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的情形,第三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及重点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引导基金托管机构应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