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民宿经营者在经营前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由经营者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消防责任书并由派出所签署意见报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开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第六条民宿经营者要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民宿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第七条民宿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第八条民宿场所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一)经民宿经营者实名核验后入住,第十条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宿治安管理工作,第十六条应急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负责指导民宿经营者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处置等工作,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督促、指导派出所开展民宿场所治安管理,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监督民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二)对民宿经营者活动开展治安检查,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民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及文旅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