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的置换行为,根据《东方市海南黄花梨树种养交易制度集成创新总体实施方案》和《欧洲投资银行贷款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商业银行变更贷款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登记的相关管理规定,第二条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是指参与欧投项目实施的海南黄花梨林地并已取得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第三条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是指利用其他产权证作为抵押登记物对欧投项目林地已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权证进行置换,第五条申请置换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法人条件:参与欧投项目造林并已办理项目造林地抵押登记的实施主体,第六条置换抵押登记物主要有:(一)原已抵押登记的欧投项目造林地重新分割登记后,(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业主提交的欧投项目造林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进行审核,(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对业主申请的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项目造林地重新分割,依据审批意见办理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登记,(一)置换申请和材料提供业主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时,(二)材料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业主提交的欧投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进行审核,附件:欧洲投资银行海南省珍稀优质用材林可持续经营项目贷款抵押物置换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