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省实验室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第五条省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统筹省实验室规划布局,省实验室所在的市、县级政府应当联动支持省实验室建设,统筹行业内优势创新力量积极支持和参与省实验室建设,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当在建设重大基础研发平台、承担重大科技专项、汇聚高层次创新人才等方面对省实验室给予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应当积极统筹利用各地和相关创新主体现有的科技创新资源和条件设施,第十一条省实验室启动建设程序如下:(一)省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或承建市级政府组织编制筹建方案,省实验室应当在省政府批准启动建设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建设实施方案,经学术(咨询)委员会审议、理事会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备案,学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指导和把握省实验室科研方向、学术布局、重大研究任务与目标等学术问题,第二十一条省实验室应当创新科研项目的形成机制和组织方式,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省实验室每年根据建设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根据省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开展中期评估,根据省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开展建设期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