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福建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统筹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工作,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服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并指导、督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的属地责任,福建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省金融监管局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服务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第八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应由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向县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风险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第四章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形式、股东以及股权结构等变更事项,业务范围变更、经营区域变更和终止事项由县(市、区)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处置第三十三条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分类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引导其逐步调整股权架构符合本暂行管理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