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水稻制种基地管理办法大农发〔2023〕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安市水稻种子生产基地建设管理,第五条大安市水稻种子生产基地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规划,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水稻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科学规划布局,第六条具备水稻种子生产基地规定条件的,第八条种子生产企业建立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时,第四章基地管理第十条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种子生产企业委托基地生产水稻商品种子的,农户应按种子生产企业提出的技术规程、制种要求完成生产任务,第十五条水稻种子生产企业应建立种子生产档案,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监督种子生产企业对不合格种子进行改变用途处理,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通报,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非合同方种子企业和个人到水稻种子生产基地收购种子,由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责令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