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节能工作实际,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工作衔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的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区域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及有关信息,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即开工建设的原因和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