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县级对生产经营活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12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061701600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县级对生产经营活动、包装标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12对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0617016000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部门规章】《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第三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