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会同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一)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是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3.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的活动属于上述品牌的首发、首秀活动,(一)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3.申请单位开设的门店属于上述品牌的亚洲首店、中国首店、华南首店、海南首店、旗舰店,4.申请单位开设的门店装修支出等实际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一)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为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一)申请本项奖励政策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为新开门店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主体,应自停止营业或造成负面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回对应项全额发展资金至市商务主管部门,(二)受理市商务主管部门中按照“即收即办”的原则作下列处理:1.申请材料明显缺失、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五)决定和拨付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及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市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市财政主管部门拨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发展资金足额拨付至获批单位指定账户,附件:1.表1-1资金申请表(首发首秀奖励)表1-2资金申请表(首店、旗舰店设立奖励)表1-3资金申请表(首店纳统奖励)表1-4资金申请表(首店经营贡献奖励)表1-5资金申请表(标杆餐饮品牌奖励)2.信用承诺书3.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4.材料签收回执5.不予/予以受理告知书6.关于决定予以发放财政资金的通知7.关于决定不予发放财政资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