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钟山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资金管理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第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经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经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第五章动用第二十四条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七条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二十九条区级地方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在依法实施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