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湖南省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项目除外),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级管理,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必须开展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依审查权限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报送省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材料,应同时提交建设单位上报文、项目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实施方案,市(州)节能审查机关上报文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建设单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节能验收报告应及时报项目所在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及行业主管部门备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市(州)节能审查机关审查并按要求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