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运城市财政局(运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运城市分行2023年8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城市应急成品储备粮油管理,根据《运城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运城市粮食应急预案》和省、市储备粮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建立的采购费用及保管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资金按时、足额拨付,第四条承担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负责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日常管理,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并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情况按规定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其存储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由承储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调出另存,第十条承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成品粮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食品安全指标和市级成品粮油管理的各项制度,第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应当建立市级成品粮油财政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贷款规模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运城市分行共同核定,承储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及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