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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隆安县广东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和隆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隆安县人民政府 | 2023-08-14
隆政办函〔2023〕58号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隆安县广东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和隆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预拨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修改为“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预拨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工程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30%”,二、将《隆安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预拨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60%”,修改为“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行业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后,预拨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工程最高预拨比例不超过30%”,2023年8月14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隆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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