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2:《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的理由和相关背景资料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年8月14日附件1:南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第四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本县城市建筑垃圾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二章处置管理第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第十条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后,第十四条运输单位应当向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第十五条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运输单位的申请后,第十七条运输建筑垃圾工程车辆应按照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时间运输,第十八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获得从事建筑垃圾准运、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考核,建筑垃圾的考核办法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消纳管理第二十条凡在本县城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进入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