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凡在县内从事生态文化旅游产业经营、管理及服务或在县外积极支持我县文旅产业发展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通过自身单独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及市级研学旅行基地等文旅品牌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三星级的乡村旅游区(点)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1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按2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按3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按5元/人给予奖励,按5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按8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按10元/人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建评定达到A级以上标准的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5000元/蹲位的奖励,对改建后评定达到A级以上标准的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3000元/蹲位的奖励,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生态文化旅游项目(其中旅游景区项目不计投资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