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的通知章发改字〔2023〕75号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促进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2〕56号)、《济南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差别化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3〕188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对“亩产效益”评价企业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章丘区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被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的企业,二、差别化价格标准(一)差别化电价差别化电价标准由国网章丘供电公司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差别化用电价格执行,(二)差别化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1.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2.对区域内“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的企业,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用气价格在现行结算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连续两年列入D类的,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自次月起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管道天然气价格,(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及济南市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济南市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93号)文件要求,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执行“亩产效益”评价D类的企业差别化水价政策,(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