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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兰县人民政府 | 2023-08-10
贺兰县人民政府2023年8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贺兰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办法(试行)为推动全县村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办法,二、奖励标准对当年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不低于10万元,提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的8%予以奖励,提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的9%予以奖励,提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的10%予以奖励,第四档: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在30万元以上的,提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的12%予以奖励,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议两公开”和乡镇(场)党委研究通过后进行奖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减去经营管理成本后盈余到账的收入为经营收益,当年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考核工作结束后,4.其他不符合申报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的情形,个人不得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1.村“两委”及后备干部任职时间不满半年的,6.其他不符合领取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增量奖励的情形,建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益与村干部收入挂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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