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管理和就业帮扶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定程序由户籍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和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根据11号文和360号文的规定,有序开展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2.现场申请:向户籍地(常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或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二)街道审查认定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2.审核认定:初审后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二、服务管理(一)落实帮扶措施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认定后1个月内迅速实施Ⅰ级就业帮扶,对认定1个月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Π级就业帮扶,务必在规定的办结时间内审核和办结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确保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落实落地,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工作机制,(三)做好总结汇报工作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和街道综合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就业困难人员摸查工作,街道综合服务中心每季度对辖内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定期对各街道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情况进行汇总,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