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支持:1.申报主体因具有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5号)所列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情形而被给予取消资助资格处理,分别一次性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分别一次性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第二条鼓励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育成)中心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整合优势资源,单个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单个投保企业当年获得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每单位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给予该机构25万元资助,每年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第五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标准管理第七条支持创新主体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引入、培养中高端人才,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八条支持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按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第六章支持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第九条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利用鼓励创新主体开展专利导航、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等工作,第十条支持提升知识产权服务能力对在郫都区新注册运营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