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市)公共数据目录,并报本级大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数据质量监测和评价、问题数据纠错、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对接大数据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时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反馈数据质量问题,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公共数据提供单位进行整改,并接受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公共数据提供单位的共同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五条建立数据贡献激励机制,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运营情况,并向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年组织对公共数据运营试点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标准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则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市政府反馈评估结果,报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次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