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全市直播电商、线上线下融合消费、农村电商相关的创新示范项目予以资金支持,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品牌商拓展直播销售渠道,支持网络直播平台、北京特色直播电商基地[注1]、直播(电商)服务机构[注2]加强信息化建设、升级直播软硬件设备,四、支持条件(一)网络直播平台应已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备案,或年均网络零售额[注4]应不低于1000万元,(四)直播(电商)服务机构年均助力本市品牌企业实现成交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五)申报支持方向(三)的电商平台和农贸企业应具备独立的商贸销售主体,(三)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报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或总部企业,由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总部企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九、工作要求(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三)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四)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五)市商务局将加强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注2]经电商平台、直播平台认证或备案的直播(电商)运营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