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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省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分类评估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 2023-08-07
促进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一)现场评估评估时间:2023年8月14日-2023年8月16日(具体安排见附件1)评估内容:主要考察实验室建设、科研工作、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对外共享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成果转化情况,1.实验室科研用房情况,2.实验室科研仪器及设备配置、运行和开放共享情况,3.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发展情况,4.实验室科研成果、科技奖励和科技成果水平情况,5.实验室人才队伍建设和对外开放交流情况,6.实验室规章制度制定及单位科技保障相关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7.实验室建设其他情况,汇报内容包括实验室的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运行管理等,4.其他要求(1)参照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且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二)评估确定为优秀、良好等级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重点实验室专项)中给予支持,(四)评估确定为合格等级的省实验室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中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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