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零售企业:《成都高新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6日第三十一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联系电话:85159348)成都高新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条成都高新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评定和应用是指结合高新区监管实际,按照《成都高新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评定细则》(以下简称《评定细则》),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进行量化分类,按照本办法实施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评定及应用,第二章等级设置第五条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和守法经营情况,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实施量化分类评定,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评定基础分为100分,第三章等级评定第七条辖区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满一年且正常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适用于本办法,并在一个月内将《成都高新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评定表》报送至监管部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监管部门可依据企业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动态分级监管,第十一条市场监管局应当在药械安全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建立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档案,监管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档案、等级评定记录等,附件: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高新区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安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