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在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第三章交易场所第八条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是省有关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数据交易的场所,确保交易场所稳定运行,第十条数据交易场所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登记凭证服务,不得在数据交易场所进行流通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获得交易的相关产品和服务,需在数据交易场所完成注册,需在数据交易场所注册,需在数据交易场所注册,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交易双方可使用数据交易场所提供的价格计算器,通过数据交易场所进行资金结算,第三十条数据交易场所对交易过程中获取的各方信息应当保密,督促指导数据交易场所规范经营,第三十八条数据交易场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