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并已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各县区科技局根据《补助办法》相关要求,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补充、确认补助信息,参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附件2),填写确认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信息,县区科技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领域情况说明及规上企业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信息,各县区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0日17:00,请相关企业和各县区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确认、审核提交时间,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企业和各县区管理部门自行负责,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市政府大楼)619室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科:0530-5310874市财政局科教科:0530-5613980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0530-5192617各县区科技局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1)附件:1.各县区科技局业务咨询电话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参考模板)3.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参考模板)4.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菏泽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