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3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一、申报范围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2022年7月1日后新开工(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准)且满足《通知》申报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申报书扫描件及其他附件材料,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申报书、承诺书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装订成册)报工程项目属地住建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各地住建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在申报书中“申报地区初审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纸质申报材料由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留存备查,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指导辖区内建筑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申报省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2.严格把关材料,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各项目申报材料严格把关,对没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材料弄虚作假的项目一律不予推荐,联系人:市住建局质安处,附件: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2.各地新技术申报联系人3.2023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申报推荐汇总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