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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号)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2022-03-20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和《印刷业管理条例》3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国务院2020年1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序号有关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情况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外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第十一条第二款: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允许外国投资者、台湾地区的投资者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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