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号)和《北京市关于开展末端配送创新试点进一步加强快递末端用车、外卖用车管理工作方案》(京商电商字〔2019〕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的认定工作,继续培育一批运营能力强、成效好、具有示范效应的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二、主要内容申报成为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的点位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包括:1.运营主体须具有使用时效内的快递业务经营资质,5.运营主体与末端业务承办合作方应已签订正式的委托服务合同等,申报材料经查证不实或无效的不得认定为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点位,申报北京市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1.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申请书,2.试点运营主体快递业务经营资质,3.运营主体与末端业务承办合作方委托服务合同复印件,4.末端共同配送创新试点情况表,5.末端共同配送试点点位成效表等,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成立专门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对提出申请的点位实地调查,三、申报时限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向市商务局和市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