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第八条考评人员应具有相关职业(专业)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第十一条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委托协议和实施方案应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工作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实施计划、参评人员、评价过程、评价结果、证书信息、质量管理等资料,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二条评价机构应依规为评价合格人员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第二十四条评价机构应及时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证书数据上网申请,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第二十六条评价机构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档案,第七章管理责任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进行虚假宣传造成不良影响,(七)其他影响评价的情形,第二十九条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九)其他严重影响评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