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汕府〔2018〕63号)施行有效期将届满,为贯彻落实市“三旧”改造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工作,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我局结合实际,组织修订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了解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现将《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23年7月28日前反馈至我局,通讯地址:汕头市长平路101号汕头市自然资源局邮政编码:515041附件: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汕头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