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评价是指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市场和劳动保障相关法规,平时巡查抽查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年度评价采取量化打分方式进行,第七条年度评价内容:(一)依法设立以及开展年报公示情况;(二)各类证照(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公示情况;(三)服务规程、服务台账建立情况;(四)接受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第八条诚信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级,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2.年度评价得分在80分及以上,未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2.年度评价得分在70-79分之间,(四)D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未按照规定开展年度报告的;2.不接受、不配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3.因违反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等相关法规,被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的;4.年度评价得分在59分及以下的;5.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评价参考指标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日常巡查抽查情况,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情况征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意见,第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已按照《海南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参加诚信等级评定的,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A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在无投诉的前提下,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B级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证书;在无投诉的前提下,由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监管,第十二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之相关情形,适时降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