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2023年7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厦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对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以我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信息为评价依据,第四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公开、共享和使用等活动,通过“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厦门文化和旅游信用网向社会公开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分类编制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第十条信用评价应当依据文化和旅游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和更新的频次,第三章信用监管第十二条全市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一)对A级守信类主体,第十六条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信用中心,促进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第四章权益保护第十七条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第十八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文化和旅游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修复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