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长府办发〔2023〕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在长春市工作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除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春市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长春市工作是指:(一)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长春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二)高校毕业生与依法在长春市外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三)高校毕业生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审核通过后由市人才服务局最终确定当期符合申领条件的名单并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示,第六条高校毕业生租房和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政策补贴时限内只可享受1次宽展期,自缴费当月可继续享受补贴,第八条本办法与长春市现行高校毕业生租住人才公寓补贴、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和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第九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租房和生活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