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具体意见采纳情况未采纳理由1我方反对使用工匠证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或者村(社区)建设工程项目,该文件执行会影响众多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经营,建筑企业具有承接业务的相关资质、建筑师、技术负责人等,很多的施工人员会去考工匠证脱离企业而企业却接不到活导致难以经营,我公司意见是否能调整为承接合同估算价在8万以下、技术要求不高且质量安全风险较低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村(社区)建设工程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単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该是施工企业并且具有相应的资质,即: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下、技术要求不高且质量安全风险较低的政府投资项目或者村(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目前一般建筑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施工合同普遍采用住建部及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匠不是建筑企业,自然人如果也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可以采用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