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在镇党委、政府的统筹安排下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镇本级和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项目核算管理,(二)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财政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三)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第八条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编制部门预算年度项目资金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居委会使用财政资金应严格按照《合庆镇财政预算单位资金收支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第十八条预算单位的财政资金收支实行法人(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制,镇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资金的同时,(三)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项目资金的参考依据,业务主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监督,用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对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向上级申请财政资金的参考依据,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如发现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存在虚假项目、虚报资金总额、套取财政资金,(一)对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的镇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