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社会科学院2023年7月12日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是上海市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研究员、副研究员)依据本办法进行评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单位(不含上海社会科学院和市属高等学校)或企事业单位研究部门专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高级职称的评审工作,第五条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的职称按照《上海市教育事业管理研究人员职称评审办法》执行,第九条“直通车”和破格申报在国家和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重要成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业绩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直接申报高级职称:1.论文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申报高一级职称:1.纵向课题独立或以第一负责人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软科学)公开招标重大项目1项或重点项目2项,3.获奖独立或作为第一负责人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1项,因工作需要转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岗位任职满1年以上,可申报转评同一级别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具有指导和主持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人员的职称评审程序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五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人员职称评审纪律按照《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