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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陵市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陵市人民政府 | 2023-07-1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乐陵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第四条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事项的办理负责,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审批与监管工作衔接,第六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坚持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目标,牢固树立“一次办好”理念,对审批流程进行优化再造,全面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第九条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法定审批条件、标准、程序对行政审批申请进行审核,第十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重大公共利益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会同监管部门协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统筹谋划辖区内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规划,统筹协调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生产力布局等需要集体研究决策的相关事项,研究解决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协同联动,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通过审管互动平台相互推送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审管信息共享,(一)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将行政审批信息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并回传认领回执,(四)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变更、撤回、撤销、注销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将有关情形告知监管部门,(二)监管部门应当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监管信息,在作出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审管互动平台推送至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对有关事实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研究,充分听取监管部门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推送至监管部门,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上级主管部门明确由监管部门负责备案工作的,由监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备案工作仍由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监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六条对确需解决的行政许可历史遗留问题,由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依法处理,第五章责任监督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审批行为、过程和审批结果文书承担法律责任;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一个行政审批行为的,各自承担相应审批阶段的责任;监管部门对行政审批部门未尽告知义务出现问题的,由监管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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