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的通知》(台财经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我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始丰街道、福溪街道范围内依法建设经营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所有权单位),乡镇范围内项目补助事宜另行通知,二、补助项目时间范围2022年11月9日-2023年6月30日三、补助标准1、在我县投资建成的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站(含公交、出租专用桩)、换电站,直流快充桩给予最高不超过200元/千瓦补助、交流慢充桩给予最高不超过100元/千瓦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的30%,2、已享受过相关补助的项目不在此次补助范围内,3、当申请补助资金超过上级下达的补助资金总额时,四、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投资建设单位申报时填写《天台县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附件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并提供营业执照、项目建设许可文件、采购合同、发票、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及运营记录、现场设施整体照片、充电桩容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复印件,将申报资料(一式三份)送至县发改局能源科,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7月21日,2、对于申报的项目,县发改局联系人:王静波,电话:83930692县财政局联系人:陈荣,电话:83882175附件1《天台县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doc附件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天台县发展和改革局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