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逐步实现对社会、公众全面公开,信息公开应当方便公众办事,第三条政务公开工作实现以下目标:(一)简化办事程序,公众对农业农村工作满意度明显提高,第四条政务公开实行工作责任制,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的领导,协调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本办综合科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事宜,第五条政务公开的内容,第七条政务公开内容应定期更新,第八条对公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十条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报道,第十一条政务公开工作应纳入年度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