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来水价格分类自来水价格统一划分为三个类别:一是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二是非居民用水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合表价格执行,并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是特种用水价格,二、自来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第一阶梯第二阶梯第三阶梯合表(元/吨)基础水价基础水价价格(元/吨)价格(元/吨)价格(元/吨)25吨以内(含25吨)26-40吨(含40吨)40吨以上1.992.734.11.862.824.68备注:由福建水投集团福安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的所有区域均按该价格执行,三、其他事项1.上述供水价格已包含水资源费,2.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合表价格,3.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仍按原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执行,用水量超定额为10%(含10%)的加价15%,用水量超定额为10%~20%(含20%)的加价35%,用水量超定额20%~30%(含30%)的加价80%,用水量超定额30%以上的加价120%,按1.58元/吨执行(原居民用水价格1.55元/吨加新增水资源费0.03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