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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 2023-07-10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申请条件(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需提供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进口合同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四、材料上报时间(一)各级商务负责本地区企业进口贴息资金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汇总工作,五、项目材料上报及审核注意事项(一)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件材料时,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三)企业必须严格按随附的EXCEL表格样式填报《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和《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应在《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商品技术参数”栏内,如果企业提交的进口合同中未列明商品技术参数的,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联系人:省商务厅赵赛、刘影电话:0571-87051962传真:0571-87051904邮箱:99032528@qq.com省财政厅周婧电话:0571-87058454附件:1: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xls2: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xls3:2023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xls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xls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2023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正文.pdf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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