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3)第252-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1019.31元、3月2947.82元、4月2717.47元、8月4509.57元、9月1880.14元、10月2516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220.09元,三、驳回申请人第二项仲裁请求,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3)第252-2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1100.12元,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申请人第二项部分仲裁请求,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