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索菲思幼儿园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窦国玉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东丽劳人仲裁字(2023)第360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2月至10月工资1324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防暑降温费693.52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173.95元,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五、驳回申请人第二项部分仲裁请求,六、准许申请人撤回第三项仲裁请求,如不服该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东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