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共同管理,具体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发改委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实施情况等资料,(五)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包括: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4﹒配合财政、发改等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专项资金清算等工作,市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安排建议后将其他相关专项资金拨付情况提供给市发改委,第十八条专项资金具体分配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在下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编制全年专项资金预算,第二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市发改委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自评,第三十条市财政局和市发改委按照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办法规定,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安排、拨付等过程中。